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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提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深刻的論斷,為我國構建什么樣的營商環境、如何構建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遵循。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必須持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為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法治化營商環境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法律制度的規范和引導,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營商環境。它包括市場準入、產權保護、合同履行、公平競爭、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內容。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核心是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推動經濟發展。法治對于營商環境的規范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市場經濟的內在機制決定著市場主體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根本目標,不同主體之間存在廣泛而激烈的競爭。在“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下,若市場行為缺乏具體的法律明文規定,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就難以規范,合法與違法的邊界也難以明晰。因此,法治化營商環境必須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為市場主體的各類行為設定“紅綠燈”,以剛性約束力來規范市場行為,明確市場紅線,保障市場各主體在市場法治化軌道上有序運行。

    保護市場主體合法利益。市場經濟的活力源泉在于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投資、生產、銷售、流通、消費等各種經濟活動。要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就必須使其在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這就要求國家以完善的法律體系,確保勞動者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保護企業科技創新所獲專利技術的知識產權,維護投資者的投資利益,以及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利益。如果各方正當合法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勞動者、投資者、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就會減弱,導致市場要素供給不足、社會投資減少、消費萎縮等問題,最終影響到經濟系統的正常運轉。因此,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就必須充分保障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各類合法利益,使市場主體在經濟體系中有穩定的利益安全預期,從而激發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力。

    合理確定政府與市場行為邊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優勢在于將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有機結合,既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發揮政府對經濟的有效調節,實現“兩只手”對經濟的協同發力。要達到這樣的理想狀態,關鍵要界定好政府和市場行為的邊界。這需要建立系統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政府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讓政府依法行政,在法治框架下厘清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用法律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切實規范好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行為。

    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各類市場主體具備平等的法律地位,政府依法行政,市場監管統一,企業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讓市場主體有穩定收益預期,經濟高質量發展才有堅實的保障。因此,我們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力,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首先,加強立法保障是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基礎。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要求,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根本前提。加強立法保障,關鍵在于立法內容要合理,立法范圍應全面。內容上,立法要進一步彰顯我國市場經濟競爭的充分性與公平性,既要有效遏制大型企業的壟斷行為,又要嚴厲打擊小主體的不正當競爭;范圍上,立法要堅持法律保障的“全方位、多層次”。第一,立法應涵蓋市場經濟活動的“全方位”。以消費環節為例,進入數字經濟時代后,消費市場環境不斷更新,新的消費領域、消費模式不斷涌現,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面臨許多新的法律空白,亟須進一步與時俱進地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推動消費升級、內需擴大。第二,立法應突出維權途徑的“多層次”。當市場主體的權益被侵害后,法律應為當事人提供有效、便捷的維權途徑,譬如向相關管理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等。在部分途徑不暢通的情況下,應保證當事人能及時通過其他渠道救濟自己的權利。

    其次,加強司法保障是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關鍵。“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要將紙上的權利義務變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就必須加強司法保障,為市場主體提供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環境。加強司法保障,可以從以下方面展開:第一,推進司法監督體系進一步完善,確保司法的獨立性。譬如,讓政府主導監督、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參與監督協同發力,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界干擾,實現公正司法。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機制,讓市場主體享受實質的法律保護。譬如,國家設立針對市場經濟主體的專門法律援助機構,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

    最后,加強行政執法是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手段。政府要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和管理,保障行政執法的公正和透明。同時,要優化對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服務,提高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滿意度。第一,要做到行政執法公正。要保障行政執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界干擾;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管,防止行政執法機關濫用職權和不正當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做到行政執法透明。應及時公開執法程序和結果,同時加強對行政執法程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力度,讓市場主體了解行政執法的依據和過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內涵和要求,提高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和素養。第三,要做好行政執法服務。通過開展政策宣講、業務培訓、法律咨詢等活動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的指導和支持;同時通過行政執法服務,加大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并積極協調解決企業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作者:馬榮蓬,四川大學法學院“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下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研究”課題組成員)

    [責任編輯:張堯]